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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4月2日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本人出席董事5名,本行的监事列席了会议。

三、本行年度财务报告经浙江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行董事长吴志力、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竣翔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基本情况

一、法定中文名称: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云岩富民村镇银行)

二、法定代表人:吴志力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万江路银通花园FG栋负一层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万江路银通花园FG栋负一层

邮政编码:550001

    话:0851-82276698

    真:0851-82276698

三、注册资本:5000万元

四、成立日期:2013年10月8日

五、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节 财务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

(一)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单位:人民币元)

(二)2021年度利润表(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1年现金流量表(单位:人民币元)

一、 会计报表附注

 

 

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一、基本情况

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是2013年9月5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银监局关于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黔银监复[2013]238号)批准,于2013年10月28日成立的股份制银行,于2013年9月13日取得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颁发的机构编码为S0032H252010001号金融许可证,并于2013年10月28日经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持有统一信用代码为915201000784921724的营业执照。企业住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万江路银通花园FG栋负一层,法定代表人为吴志力,经济性质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成效政府债券;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行设立了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风险合规部、财会科技部、市场部、普惠金融部等职能部门。本行下辖本级营业部、渔安支行、三桥支行。

本行母公司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最终控制方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行全体董事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本行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一)    会计期间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    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行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本行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于按照准则的规定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其他属性进行计量的情形的,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四)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本行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款项中到期日不超过3个月的款项等。

(五)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在本行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但不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再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1.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

本行根据所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当且仅当本行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才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且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本行将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行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贷款及垫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等。

本行对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或终止确认、修改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下列情况外,本行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1)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行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2)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行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本行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且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则本行将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本行对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除利息收入、减值损失及汇兑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外,其余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本行可以单项金融资产为基础不可撤销地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需计提减值准备。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本行持有该权益工具投资期间,在本行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行,且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本行对此类金融资产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下列报。

权益工具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资产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属于衍生工具(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4)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不符合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条件、亦不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行对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此类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行对此类金融资产根据其流动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列报。

(5)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本行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单项金融资产为基础不可撤销地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以上金融资产的,本行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2)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本行对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此类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行对此类金融资产根据其流动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列报。

2.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

本行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交易性金融负债: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模式;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符合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除外。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所有公允价值变动均计入当期损益。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本行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    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2)    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本行对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由本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之外,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由本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本行将所有公允价值变动(包括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金融负债

除下列各项外,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3)不属于本条前两类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第1)类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在初始确认后按照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担保期内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即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本行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或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行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本行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则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3)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1)、(2)之外的其他情形),则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则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本行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和。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形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    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2)    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除非该项金融资产存在针对资产本身的限售期。对于针对资产本身的限售的金融资产,按照活跃市场的报价扣除市场参与者因承担指定期间内无法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该金融资产的风险而要求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确定。活跃市场的报价包括易于且可定期从交易所、交易商、经纪人、行业集团、定价机构或监管机构等获得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且能代表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实际并经常发生的市场交易。

初始取得或衍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行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尽可能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6.金融工具减值

本行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行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行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由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与合同资产、以及租赁应收款,本行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也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和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本行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行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除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信用损失准备抵减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对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行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信用损失准备,不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本行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本行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1)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行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于财务担保合同,本行在应用金融工具减值规定时,将本行成为做出不可撤销承诺的一方之日作为初始确认日。

本行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会考虑如下因素:

1)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2)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3)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4)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5)本行对金融工具信用管理方法是否发生变化等。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本行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本行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则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2)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6)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3)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

本行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本行以共同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合。本行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包括:金融工具类型、信用风险评级、逾期账龄组合、债务人所处行业等。相关金融工具的单项评估标准和组合信用风险特征详见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政策。

本行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相关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1)对于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信用损失为本行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2 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为本行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本行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3)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本行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反映的因素包括: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货币时间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4)减记金融资产

当本行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7.衍生金融工具

初始确认时,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的确认为一项负债。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金融资产的,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来源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如果不符合套期会计的要求,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普通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基于市场普遍采用的估值模型计算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数据尽可能采用可观察市场信息,包括即远期外汇牌价和市场收益率曲线。

8.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具有固定回购日期和价格的标准回购合约中,作为抵押品而转移的金融资产无需终止确认,其继续按照出售或借出前的金融资产项目分类列报,向交易对手收取的款项作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列示。未终止确认的项目在附注中披露。

为按返售合约买入的金融资产所支付的对价作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列示,相应买入的金融资产无需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的买卖价差,在交易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9.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本行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2)本行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六)    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或负债

1.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确认

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2.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时,应当首先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持有待售准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应当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量规定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可收回金额。

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原则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不包括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七)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中,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支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如建筑及安装工程支出、装修支出、设备费用及相关税金等)构成。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入账。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以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出租的建筑物转为自用的,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3.   固定资产折旧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之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行对新购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全额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对单位价值超过5000元(不含)的固定资产折旧执行《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浙信联发〔2009〕29号)的规定,相关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年)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机器设备

3-5

0-5

19-33.33

电子设备

3

0-5

31.67-33.33

运输设备

4

5

23.75

其他固定资产

3-5

0-5

19-33.33

4.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损益。

5.   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本行在每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固定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有迹象表明一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以单项固定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固定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八)    在建工程的确认和计量

1.在建工程的初始计量

自行建造的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2.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建造的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本行在每期末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在建工程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在建工程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当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在建工程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有迹象表明一项在建工程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以单项在建工程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在建工程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九)    使用权资产

本行对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本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本行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不包括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成本)。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本行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本行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本行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使用权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参照上述原则计提折旧。

(十)    租赁

在合同开始日,本行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1.租赁合同的分拆

当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本行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租赁部分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租赁合同的合并

本行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3.本行作为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除应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本行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不包含购买选择权且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本行对除上述以外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会计政策详见四、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九)

4.本行作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的分类

本行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本行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本行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2)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行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计量时,以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收款额包括:

1)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后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3)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收款额包括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4)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收款额包括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本行按照固定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所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本行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十一)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无形资产是指1.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内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用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以及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2.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包括:

类别

使用寿命

备注

软件

5

 

每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复核,本期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摊销,每期末对无形资产的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在每个会计期间继续进行减值测试。

经复核,该类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仍为不确定。

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有明显减值迹象的,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无形资产的折耗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无形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有迹象表明一项无形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4.划分5.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的具体标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以前期间已计入损益的开发支出不在以后期间重新确认为资产。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十二)           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摊销期限内按月摊销,计入相关费用项目。摊销期限根据合同或协议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原则确定。有合同或协议期限而没有受益期的,按合同、协议期限摊销;没有合同或协议期限但受益期限明确或能合理预测的,按受益期限摊销。

(十三)           职工薪酬的核算方法

职工薪酬,是指1.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2.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3.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是指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的其他所有职工福利,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对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在职工为(十四)           租赁负债

本行对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行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本行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包括:

1.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后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3.在本行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付款额包括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4.在租赁期反映出本行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付款额包括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

5.根据本行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本行按照固定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十五)           收入和支出

收入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让渡资产使用权和提供金融服务等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1. 利息收入

对于所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中计息的金融工具,利息收入以实际利率计量。实际利率是指按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间将其预计未来现金流入或流出折现至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金融负债摊余成本的利率。实际利率的计算需要考虑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例如提前还款权)并且包括所有归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费用和所有交易成本,但不包括预期信用损失。

本行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并列报为“利息收入”,但下列情况除外:(1)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2)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即,账面余额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之后的净额)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支出

本行通过在特定时点或一定期间内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和接受服务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支出。

本行通过提供和接受特定交易服务收取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与特定交易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在交易双方实际约定的条款完成后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支出。

(十六)           政府补助

1.类型

政府补助,是2.政府补助的确认

对期末有证据表明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照所建造或购买的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收到与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借款费用;取得贷款银行提供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七)           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1.所得税的核算方法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2.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方法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① 企业合并;②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3.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方式

本行所得税执行查账征收方式。

(十八)           利润分配

1. 利润分配顺序

当年可供分配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10%的比例提取,累计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的,可不再提取;(2)提取一般准备金;(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一)    会计政策变更

为了客观地反映本行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如下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1.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行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本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2.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本行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于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本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2021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本行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执行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2021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未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采用新收入准则未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 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本行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本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该项准则,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详见附注四。

在首次执行日,本行选择重新评估此前已存在的合同是否为租赁或是否包含租赁,并将此方法一致应用于所有合同,因此仅对上述在原租赁准则下识别为租赁的合同采用本准则衔接规定。

此外,本行对上述租赁合同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选择采用简化的追溯调整法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即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并对其中的经营租赁根据每项租赁选择使用权资产计量方法和采用相关简化处理。

本行对低价值资产租赁的会计政策为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衔接规定,本行在首次执行日前的低价值资产租赁,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对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新租赁准则对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项目

20201231

累积影响金额

202111

重分类

(注1

重新计量

(注2

小计

使用权资产

 

 

5,980,345.64

5,980,345.64

5,980,345.64

资产合计

931,332,920.61

 

6,199,552.54

6,199,552.54

937,532,473.15

租赁负债

 

 

5,888,374.46

5,888,374.46

5,888,374.46

负债合计

858,978,226.94

 

5,888,374.46

5,888,374.46

864,866,601.40

 

注:上表仅呈列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包括在内,因此所披露的小计和合计无法根据上表中呈列的数字重新计算得出。

4.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本行的影响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自2021年1月26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施行日”)。

本行自施行日起执行解释14号,执行解释14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    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重要会计估计未变更。

六、主要税(费)项

(一)本行涉及的主要税(费)及税率

税  种

税 率

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3%

金融保险业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实缴流转税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实缴流转税税额

地方教育附加

2%

实缴流转税税额

(二)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该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按年末贷款资产余额的1%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适用该公告上述规定。

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没有授信额度的为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本行选择第(2)种方法作为本年度免税方法。

 

股东及其变动情况

股东类别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投资金额

比例

(%)

投资金额

比例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40.00

20,000,000.00

40.00

江苏锡安减速机械有限公司

5,000,000.00

10.00

5,000,000.00

10.00

陈天林

3,500,000.00

7.00

3,500,000.00

7.00

杨丹

2,500,000.00

5.00

2,500,000.00

5.00

袁丽丽

2,000,000.00

4.00

2,000,000.00

4.00

叶慈爱

2,500,000.00

5.00

2,500,000.00

5.00

周莹

2,500,000.00

5.00

2,500,000.00

5.00

陈宏俐

2,500,000.00

5.00

2,500,000.00

5.00

蔡健乐

2,500,000.00

5.00

2,500,000.00

5.00

娄亦捷

2,500,000.00

5.00

2,500,000.00

5.00

周烨

1,500,000.00

3.00

1,500,000.00

3.00

黄可金

1,500,000.00

3.00

1,500,000.00

3.00

周伟

700,000.00

1.40

700,000.00

1.40

刘兰萍

500,000.00

1.00

500,000.00

1.00

黄新莲

300,000.00

0.60

300,000.00

0.60

合计

七、或有事项及承诺

(一)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1.本行无作为被告的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2.本行存在正常业务中发生的发放贷款若干法律诉讼事项,本行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事项涉及金额47,621,600.00元。

(二) 租赁承诺

截至20211231日,根据本行与出租人已签订的不可撤销的经营性租赁合同, 最低租赁付款额本行均已预付,并在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受益期限摊销。

(三) 信用承诺

截至20211231日,本行无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行无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一) 关联方关系

下列各方构成本行的关联方:

1.本行的主要股东,即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2.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3.本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关键管理人员的关联单位”)。

4.本行的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

5. 本行5%及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以下简称“主要股东的关联法人”)

6.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

(二) 具体关联方

1.母公司

母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业务性质

注册资本

(万元)

对本行的持股比例%)

对本行的表决权比例%)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温州

金融业

130,784.2344

40.00

40.00

 

2.持股 5% 5%以上本行股份的股东

序号

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持股比例(%)

享有表决权(%)

1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温州

金融业

40.00

40.00

2

江苏锡安减速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宿迁

通用设备制造业

10.00

10.00

3

陈天林

——

——

7.00

7.00

4

杨丹

——

——

5.00

5.00

5

叶慈爱

——

——

5.00

5.00

6

周莹

——

——

5.00

5.00

7

陈宏俐

——

——

5.00

5.00

8

蔡健乐

——

——

5.00

5.00

9

娄亦捷

——

——

5.00

5.00

(三) 主要关联方交易

1. 存放同业款项

关联方

期末余额

上年年末余额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4,361.72

贵阳乌当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60,462.00

册亨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0.00

 

丹寨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00.00

 

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0

 

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剑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普定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0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181,000,000.00

874,823.72

2. 同业存放款项

关联方

期末余额

上年年末余额

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6.83

478.19

贵阳乌当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88,823.32

600,573.92

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410.79

256.43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6,017.09

76,000,126.43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723.30

 

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1,684.84

 

威宁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46,378.92

 

六盘水六枝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7,168.54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0

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000,000.00

江西上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00,000.00

浙江台州路桥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0

2,910,693.63

192,601,434.97

3. 其他应付款

企业名称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29,831.55

4,789,965.50

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8,482.81 

75,490.25

4. 利息收入

关联方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0,500.00

42,611.11

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306.00

310,461.11

册亨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32,711.11

 

丹寨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4,611.10

 

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330.55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2,417.00

 

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666.67

 

剑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7,111.11

 

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6,166.67

 

普定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250.00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00.00

 

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1.11

 

1,028,181.32

353,072.22

5. 利息支出

关联方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32,738.02

7,132,519.85

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564.20

3,005.56

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42,108.34

1,547,202.78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30,722.22

929,069.45

贵阳乌当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00.00

江西上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9,000.00

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583.33

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166.67

5,671,132.78

10,756,147.64

6. 关联方为本单位提供担保

单位名称

担保方式

本期担保余额

上期担保余额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质押

84,640,000.00

101,660,000.00

7. 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名称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备注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4,541.12

1,164,410.48

咨询费

 

十、风险管理(除特别注明外,本项目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万元)

(一)   风险管理概述

本行的经营活动面临多种金融风险。本行分析、评估、接受和管理某种程度的风险,或风险组合。管理风险对于金融行业至关重要,同时商业运营也必然会带来经营风险。本行的目标是达到风险与收益之间恰当的平衡,同时尽量减少对本行财务报表的不利影响。

本行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的目的是通过识别并分析相关风险,制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和控制程序,并通过可靠的程序对风险及其限额进行监控。

本行董事会制定本行的风险管理策略。本行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制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专项风险管理政策。这些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经董事会批准后由管理层负责执行。风险合规部负责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查。

本行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中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本行通过适当的多样化投资及业务组合来分散金融工具风险,并通过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减少集中于任何单一行业、特定地区或特定交易对手的风险。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本行面临的借款人或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条款履行其相关义务的风险。本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贷款组合、投资组合、担保和其他支付承诺。

目前本行由董事会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信用风险防范进行决策和统筹协调,高级管理层采用专业化授信评审、集中监控、问题资产集中运营和清收等主要手段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针对信用风险,本行制订了市场准入、放款审核、信贷退出、风险预警、不良资产处置等五项机制来应对风险。市场准入机制包括客户评级、分类和准入审批机制以及授信申请准入的分级审批。放款审核机制包括放款前审核机制、放款后的监督。信贷退出机制下,本行依据客户、行业及市场状况,对存量授信定期进行风险重估,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制订相应措施,并视情况实施退出,从而实现对全行信贷结构的调整。本行通过对信贷资产持续监测,监控本行整体信贷运行质量状况,并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处置流程予以标准化、合法化的同时,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机制及不良贷款问责机制。

1.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1)金融工具风险阶段划分

本行基于金融工具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将各笔业务划分入三个风险阶段,计提预期信用损失。金融工具三个阶段的主要定义列示如下:

第一阶段: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需确认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第二阶段:自初始确认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尚无客观减值证据的金融工具。需确认金融工具在剩余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第三阶段: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客观减值证据的金融资产。需确认金融工具在剩余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2)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行评估金融资产风险状况的变化基于客户和业务的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资产风险分类和其他表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信息。其中逾期天数应作为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重要依据。逾期超过30天的金融资产,应至少划入第二阶段;未划入的,应具有证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合理依据。逾期超过90天的金融资产,应划入第三阶段。本行定期回顾评价标准是否适用当前情况。

3)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4)对参数、假设及估计技术的说明

除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以外,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金融工具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本行对不同的金融工具分别以 12 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是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及信用风险暴露(EAD)三个关键参数的乘积加权平均值。相关定义如下:

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或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的可能性。本行的违约概率的计算根据资产类型的不同也有所区别:信贷金融资产的PD主要根据采用过去三到五年历史债项风险分类数据,采用迁徙矩阵方法计算,再经前瞻性调整后确定;非信贷金融资产的PD参考采用穆迪披露的外部评级等数据,采用经前瞻性调整后的PD

违约损失率是本行对违约敞口发生损失程度作出的预期,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敞口损失的百分比。本行对违约损失率的计算根据不同资产类型也有所区别。信贷金融资产的LGD主要根据最近三到五年的不良债项回收数据计算得出,本行按照各行社版本数据计算。其中信用卡的LGD参考零售贷款LGD。非信贷金融资产的LGD参考采用穆迪披露的外部评级等数据。

信贷金融资产和非信贷金融资产的PD前瞻性调整,是指采用莫顿(Merton)公式将PD调整到经济周期波动下的实际违约概率水平。

信贷金融资产和非信贷金融资产的基础版本PDLGD,以及前瞻性调整模型由省联社负责维护更新。其中,信贷金融资产PD计算过程中的迁移矩阵、信贷金融资产的基础版本LGD、非信贷金融资产的PDLGD,一般按年更新;PD前瞻性调整模型中的因子值,一般按季更新。

本行每季度监控并复核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相关的假设,包括各期限下的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估计技术或关键假设未发生重大变化。

5)预期信用损失中包含的前瞻性信息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涉及前瞻性信息。本行通过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与预期信用损失相关的关键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GDP)、货币供应量(M2)等。本行建立宏观经济指标的预测模型,通过对扰动项的调整结合专家判断法,对宏观经济指标池的各项指标定期进行预测。本行定期对这些经济指标进行预测。

本行通过构建回归模型,确定宏观经济指标与资产组违约概率之间的关系,以确定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对违约概率的影响。

本行结合宏观数据分析及专家判断结果确定乐观、正常、悲观的情景及权重,从而计算本行加权的违约概率值,并以此计算平均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

6)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计提

本行对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大额对公客户信用类资产使用现金流折现模型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现金流折现模型法基于对未来现金流入的定期预测,估计损失准备金额。本行在测试时点预计与该笔资产相关的未来各期现金流入,并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现后加总得出现值。

7)组合方式计量损失准备

本行采用信用评级的区间、产品类型和客户类型等对使用现金流折现模型计量法以外的贷款进行组合计量。按照组合方式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时,本行已将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敞口进行归 类。在进行分组时,本行获取了充分的信息,确保其统计上的可靠性。

2. 标准化授信政策和流程控制

本行主要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贷款调查、审批、发放程序,定期分析现有和潜在客户偿还利息和本金的能力。本行采用非零售内评系统,对客户信用予以量化评级,通过客户信用评级模型评定新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客户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结算情况和修正调整项等。本行每年定期对企业贷款客户进行重新评级,若客户的财务状况或业务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调整其信用评级。

3. 风险缓释措施

1)贷款的担保

本行根据授信风险程度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抵(质)押物作为风险缓释。抵(质)押作为担保手段之一在授信业务中普遍予以采用,本行接受的抵(质)押品主要包括有价单证、股 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

本行指定专人负责对抵(质)押品进行评估。在业务审查过程中,以有关评估报告作为决策参考,并最终确定信贷业务的抵(质)押率。当有迹象表明抵质押物发生减值时,本集团会重新审阅该等抵质押物是否能够充分覆盖相应贷款的信用风险。为降低信用风险,本集团规定了不同抵质押物的最高抵押率 (贷款额与抵质押物公允价值的比例),企业贷款和零售贷款的主要抵质押物种类及其对应的最高抵押率如下:

抵质押品种类            最高抵质押率

定期存单                    90%

国债                        90%

金融债券                    85%

公开上市交易股票           50%

房地产                      70%

土地使用权                  60%

车辆                        40%

管理层基于最新的外部估价评估抵质押物的公允价值,同时根据经验、当前的市场情况和处置费用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对于第三方保证的贷款,本行依据与主借款人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据此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批。

2)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客户能够获得所需的资金。在开出保函及信用证时,银行做出了不可撤销的保证,即本行将在客户无法履行其对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时代为支付,因此,本行承担与贷款相同的信用风险。在某些情况下,本行将收取保证金以减少提供该项服务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保证金金额依据客户的信用能力和业务等风险程度按承诺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

4. 金融资产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持有的金融资产主要位于中国贵州省贵阳市,贷款和垫款地域集中度见本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发放贷款和垫款”。

本行持有的金融资产主要由贷款(贷款及垫款)和金融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构成。贷款和垫款行业集中度见本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发放贷款和垫款”。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本行遵循流动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本行支付义务并满足贷款、交易、投资等业务的需要。

本行面临各类日常现金提款的要求,其中包括通知存款、信用拆借、活期存款、到期的定期存 款、客户贷款提款及担保的付款要求。根据历史经验,相当一部分到期的存款并不会在到期日立即提走,而是续留本行,但同时为确保应对不可预料的资金需求,本行规定了安全的资产、资金存量标准以满足各类提款要求。此外,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将一定比例的人民币存款及外币存款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放于中央银行。

本行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了流动性管理的分析、监测、预警、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流动性管理,每年年初根据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及风险情况,确定当年的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结构的政策指引。财务管理部负责日间流动性管理,按月监控各项流动性管理指标,对全行流动性缺口进行计量和分析,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投融资限额及应对措施,并及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金融市场部根据市场供给状况、本行债券持仓结 构、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等进行资金运作。本行根据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抵御流动性风险存量标准及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本行资产持有结构。本行通过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 度、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规模,不断压缩不良贷款总量,保证资本净额稳定增长。同时,本行积极压缩高风险资产,不断优化资产结构,保持资本净额与风险资产增长的合理匹配。此外,本行通过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不断提高本行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融资的能力,提升主动负债的能力。

(四)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等)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本行承受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包括本行交易账簿利率风险和交易账簿及银行账簿汇率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及政府对汇率管制的放松,市场风险管理对本行越来越重要。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本行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行包括市场风险在内的各类主要风险的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部作为市场风险归口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本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报告及市场风险并表管理的相关工作。金融研发中心、金融市场部、同业金融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国际业务部等其他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要求,确保业务创新、业务拓展符合市场风险管理的要求,协助提供市场风险管理所需的基础数据,及时报告市场风险事件。

本行保持适当的各类交易业务头寸,严格控制交易业务损失率,维持市场风险资本占比和交易投资占比稳定,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适度开展自营交易类业务,提高定价能力,逐日盯市,及时止损;

第二,有效控制各币种的错配,维持合理的结构性敞口;

第三,有效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可能承担的市场风险,审慎开展高风险业务;

第四,采取估值、市场化工具等措施,将市场风险可能引起的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五,科学设置资金业务风险限额、交易限额以及止损限额,建立完善的限额管控机制;

第六,积极关注可缓释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的套期保值工具。

1.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利率水平的变动使本行财务状况受影响的风险。本行的利率风险主要来源本行表内外资产及负债重新定价期限的不匹配,该等不匹配可能使净利息收入受到当时利率水平变动的影响。本行在日常的贷款、存款和资金业务中面临利率风险。

本行主要在中国大陆地区遵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体系经营业务,根据历史经验,中央银行一般会同向调整生息贷款和计息存款的基准利率,因此本行主要通过调整资产和负债的期限,设定利率风险限额等手段来管理利率风险。主要措施有:通过利率缺口分析特定时间段内重新定价缺口;通过调增重新定价频率和设定公司存款的期限档次,降低重新定价期限的不匹配;对投资组合中的债券进行久期分析,评估债券的潜在价值波动,制订投资组合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自 2013 7 20 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本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本行密切关注本外币利率走势,紧跟市场利率变化,适时调整本外币存贷款利率,努力防范利率风险。

(五)   资本管理

本行资本管理以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回报率为核心,目标是密切结合发展规划,实现规模扩张与盈利能力、资本总量与结构优化、最佳资本规模与资本回报的科学统一。

本行综合考虑监管机构指标、行业的平均水平、自身发展速度、资本补充的时间性和保持净资产收益率的稳定增长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资本充足率管理的目标区间。该目标区间不低于监管要求。

本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6 月印发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计算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采用权重法,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采用标准法,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采用基本指标法。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8,249.06

7,281.05

一级资本净额

8,249.06

7,281.05

总资本净额

9,189.55

7,501.47

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83,367.77

71,178.26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89%

10.23%

一级资本充足率(%

9.89%

10.23%

资本充足率(%

11.02%

10.54%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行尚未完成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有关本期应交所得税以向税务部门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载金额为准。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四节 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持股占比

1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

40.00%

2

江苏锡安减速机械有限公司

500

10.00%

3

陈天林

350

7.00%

4

杨丹

250

5.00%

5

娄亦捷

250

5.00%

6

叶慈爱

250

5.00%

7

周莹

250

5.00%

8

陈宏俐

250

5.00%

9

蔡健乐

250

5.00%

10

袁丽丽

200

4.00%

11

周烨

150

3.00%

12

黄可金

150

3.00%

13

周伟

70

1.40%

14

刘兰萍

50

1.00%

15

黄新莲

30

0.60%

合计:

5000

100%

 

第五节 资本管理情况

本行资本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有关职能部门。本行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向董事会负责,本行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实施资本管理。本行年初制定了2021年资本实施计划,对加权风险资产采取限额管理,根据业务条线制定限额控制额度,以确保本行2021年分层预警监管指标达到目标值要求。

第六节 公司治理情况

本行遵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章程,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保证了各机构规范运作,分权制衡。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定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能够据此召开定期会议和不定期的临时会议。、

一、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一)股东大会工作情况

2021年度,股东大会共计召开1次会议,共审议通过《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届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2020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财务预算报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等6项议案。

(二)选举、更换董事、监事情况

本报告期内无选举、更换董事、监事情况。

二、董事会构成及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组成人员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董事长为吴志力。

(二)董事会工作情况

2021年度董事会召开4次会议,共审议通过《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履职评价的报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等24项议案。

本行的董事会履行了法律以及章程赋予的职责,有效地激励、监督并评价管理人员的工作成果。董事都能对各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规、合法、有效。

三、监事会构成及工作情况

(一)监事会构成

第三届监事会成员3名,监事长为王玉成。

(二)监事会工作情况

2021共召开了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合计4次会议,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们认真审议并通过议案,监事会成员还列席了董事会召开的现场会议,监事会履行了法律及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另外,监事能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对本行事务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作用,不断对董事会的各项决策的合规合法性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董事、监事履职情况

(一)董事、监事来源、结构和兼职情况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股东会得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设三席,监事长及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一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和经营层履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营层为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1名,行长助理1名,经董事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

(三)董事、监事履职评价

 董事、监事在2021年的均积极履行职责,4次董事会、监事会均亲自参加,并参与相关政策决策,总体履职评价为称职。

五、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本行高级管理层人员2名,行长1名、行长助理1名。

(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情况

2021年度本行高级管理层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董事会各项决议,坚持“做小、做广、做精”的战略方针,创新信贷产品,不断推进普惠金融工程,同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大力度清收不良贷款,进一步巩固了各项经营成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 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和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

六、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行已设立了综合管理部、风险合规部、业务管理部、财会科技部、市场部、普惠金融部、渔安支行、三桥支行等职能部室,设置了营业部、渔安支行、三桥支行、金关支行(筹)等营业机构。本行上述职能部门基本上能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

七、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本行上存主发起行资金2.95亿元,发起行对本行的资金支持1.74亿元,本行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和本行利益的情况。

八、出售、收购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重大收购与出售资产事项。

九、对本行公司治理的总体评价

本行已初步建立能够适应公司发展的治理结构和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具有一定的风险把控能力,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七节 支农支小业务开展情况

一、市场定位情况

本行紧紧围绕“做小、做广、做精”的战略发展思路,坚持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的发展的市场定位不动摇,以整村建档工程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普惠金融工作。

二、 支农支小贷款发放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贷款客户共计4517户,余额9.41亿元,其中公司类贷款9户,金额791万元,个人贷款4508户,金额93274.96万元。涉农涉小贷款余额73232.45万元,占比77.85%,其中涉农贷款49413.78万元,4243笔,涉农贷款占比52.53%,增速5.03%

第八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一、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

本行消费者保护工作遵循监管部门及发起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并指定综合管理部负责全行消费者保护工作,2021年全年持续不断的宣传消费者保护工作,并且依托发起行研发消费者保护系统。

二、 上年度投诉处理

2021年,我行直接处理贵州银保监局转办投诉2起,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了解情况,有效防止投诉进一步升级发酵,通过督办和全程跟踪,确保监管转办投诉两日内处理完毕,客户基本满意。

第九节 年度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期股份变动情况表   

二、报告期内股东股权转让情况

三、报告期内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四、报告期内股东名称变更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内,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始终坚持支农支小,坚定“做小、做广、做精”的发展战略,大力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

二、报告期内,开始筹建金关支行。

三、报告期内,未发生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及案件。

四、报告期内,无重大托管、承诺的情况;无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各项合同履行正常,无重大合同纠纷。

五、报告期内,未发生董事长及董事、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罚的情况。

六、本行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浙江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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